“信息茧房”、隐私外泄,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风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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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欧盟又陆续颁布了更多的数据相关法案。2020年2月欧盟发布《数据战略》,带来数据治理的整体规划,按照其规划,又相继于2021年末至2022年初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数据法案,包括《数据治理法案(DGA)》、《数据服务法案(DSA)》、《数据法案(DA)》、《数据市场法案(DMA)》等。
中国人工智能伦理立法稳步推进
2017年7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规划呼吁,不仅要重视人工智能的社会伦理影响,而且要制定伦理框架和伦理规范,以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2018年1月,在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的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白皮书论述了人工智能的安全、伦理和隐私问题,认为人工智能技术需遵循的伦理要求设定要依托于社会和公众对人工智能伦理的深入思考和广泛共识上,并遵循一些共识原则。
2019年2月,科技部在北京召开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暨重大科技项目启动会,成立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同年6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
《治理原则》提出,为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发展相关各方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以及敏捷治理。9月,专委会正式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以下简称《伦理规范》),细化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活动提供伦理指引。这是中国发布的第一套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相比于2019年《治理原则》中针对人工智能发展需遵循的原则,2021年发布的《伦理规范》中提出了更加细化与严谨的6项基本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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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人类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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