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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指什么

2022-08-04 21:13来源:未知编辑:时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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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指什么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者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的摊余成本就是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

二、资产评估的八要素是什么?

1.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是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的有关规定,即具有从事该项业务的行业及职业资格并登记注册。

2.特定资产是待评估的对象。

3.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资产评估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它是资产评估的依据特定的。

4.评估目的,是指资产业务发生的经济行为,它直接决定和制约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和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择。

5.评估原则即资产评估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处理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

6.价值类型是对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它取决于评估目的。

7.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步骤。

8.评估方法是估算资产价值所必需的特定技术方法。

三、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因: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服务于市场。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市场上经常发生的商品交易,如消费品,由于人们对商品的性能、价格都有一定的了解,也容易找到市场参照。通过一系列的比较和协商,在没有任何第三方的参与的情况下,对交易价格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实现交易。这类商品往往价格不大,且交易频繁。

但对一些不经常发生,且价格较大交易,比如一家企业,人们很难从市场上找到相类似的交易用于参考,并且对被交易对象的质量(如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不甚了解或存在较大的偏差,很难在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下,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就需要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对被交易对象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提出被交易对象的公允市场价值,从而为交易双方提供进一步协商的参考意见,最终实现交易。

所以,资产评估可能发生在交易和投资的各个环节。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交易双方和投资人提供被交易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为资产交易提供价格咨询。

资产评估常发生在以下一些情形:

1、产权交易,如:对外投资、资产转让、设立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分立和破产等。

2、融资贷款,如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

3、财产保险。

4、政府管理,如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清产核资、税收管理等。

四、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题目解答

简单计算:

该公司转让该项债券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转让收入-债券投资账面价值=1 060-(1 000+100-24-30)=1 060-1 046=14(万元)

五、无形资产评估中需关注几个问题呢?

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有各自的想法,因此,在具体的验资实践中,会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验资的相关规定方面作一些修改或补充性说明。在我国,凡是企业接受投资并涉及到股本变化的,都要委托中介机构先进行验资,然后履行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程序。因此,只要在验资这个环节对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方式做出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只要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删掉,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就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为资产评估包揽市场,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从目前会计准则制定的总的出发点来看,是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通过无形资产投资虚增企业资产的行为发生。如果由各出资者自行商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就很难控制这种行为。此外,“各出资者商定”这个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验资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验资规则也应非常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各出资者商定”是什么概念?是指各出资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呢?还是需要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呢?还是需要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呢?在验资规则中没有说明。关于这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的验资工作中,已经使当事人感到疑惑。鉴于此,在验资规定中删去“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是可行的和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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